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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公司人格权的表现
2013-06-20 17:42:42 来源:
一、滥用公司法人人格回避契约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
1、负有竞业禁止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为义务的当事人为回避该义务而设立新公司,或者利用旧公司掩盖其真实行为;
2、负有交易上巨额债务的公司支配股东通过抽逃资金或解散该公司或宣告该公司破产后,再以原有的营业场所、董事会、公司职员等设立经营目的完全相同新公司,以达到逃脱原来公司巨额债务之不当目的;利用公司对债权入进行欺诈以逃避合同义务等。
3、滥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义务的行为主要表现为:控股股东利用新设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人为地改变了强制性法律规范的适用前提提,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真正目的,从而使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实效性落空。
例如,为防止公司业务的不法行为可能导致的巨额赔偿,将本属于一体化的企业财产分散设立若干公司,使每一公司资产只达到法定的最低标准,并只投保最低限额的保险,因而难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或者刑用公司形式逃避税务责任、社会保险责任或其他法定义务等。
二、公司法人格形骸化的行为
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实质上是指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使公司成为股东的或另一公司的另一个自我,或成为其代理机构和工具,以至于形成股东即公司、公司即股东的情况。通常来说,公司形骸化的重要表征是人格、财产、业务等发生混同。
首先,人格混同是指公司与股东之间或者公司与其他公司之间没有严格的分别。公司实践中,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名为公司实为个人等均属于人格混同的情况。
其次,当公司的财产不能与该公司的成员及其他公司的财产作清楚的区分时,即发生财产混同。这已经完全背离了财产分离原则,极易导致公司财产的隐匿、非法转移或被股东私吞、挪作他用。
财产混同通常表现为:公司营业场所、主要设备与股东的营业场所或居所等完全同一,公司与股东使用同一办公设施;公司与股东的资本或其他财产混合,公司资本或财产移转为非公司使用;
公司与股东或一公司与他公司利益一体化等,从而使股东自己即可将公司的盈利当作自己的财产随意调用,或转化为股东个人财产,或转化为另一公司的。---------------------------------------------------------------------------------------------------
【律师介绍】张颖律师,男,民商法学硕士,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拆迁补偿、公司(诉讼、非诉)业务、交通事故、婚姻、继承、医疗损害赔偿纠纷、劳动仲裁、工伤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知识产权等民商事纠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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